盗取正在使用的军用通信线路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吴xx破坏军事设施上诉案
关键词:军用通信设施牟利故意盗取主客观一致
【案 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审判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4)泉刑终字第2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4年1月15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吴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明知是军用通信设备的情况下,为了牟利而故意盗取,致使正在使用的军 用通信线路遭到破坏,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基本案情:
吴xx为盗剪电缆线牟利,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解放军某部驻地坑道内, 剪断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致使该部队坑道及阵地既设通信线路设施遭到破 坏,造成严重损失。
争议要点:
吴让平的行为构成何罪。
裁判理由:
吴xx明知是军用通信设备的情况下,为了牟利而故意盗取,致使正在使
用的军用通信线路遭到破坏。其犯罪对象直接指向的是军用通信设施。虽其 行为造成通信线路不能发挥其传递信息的功能,进而导致有线电话通信中断 结果的发生,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要件。但因吴让平在主观上具有故意破 坏军事设施的故意,而非终止军事通信现有状态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原 则,故应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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