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辅导: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发布日期:2014-0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构成要件是:
A、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B、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合意,是指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意图,既可表现为“明示约定,也可表现为”默示推定“;
C、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2、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1)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双重性,合作者对合作作品整体享有著作权,各位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享有和行使独立的著作权,但是单独行使著作权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3、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一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4、合作作品的保和期限:以最后一个作者的死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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