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故意伤害一方身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褚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夫妻双方离婚诉讼共同财产故意伤害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8)宁刑初字第533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8年10月10日
【公诉机关I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褚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3辑(总第69辑)
裁判规则:
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子女抚养问题,故意伤害一方身体的,被害 人有权就所受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其妻子在离婚诉讼期间,因女儿抚养费问题与其妻发生争吵,被 告人打中其妻左眼部,致其左眼部内侧壁骨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妻子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
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有家庭暴力和 虐待行为的发生,当事人一方以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或人身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 财产,但两人已经在离婚诉讼阶段,被告人故意伤害其妻身体,致妻子轻伤,其 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妻子有权就所受伤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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