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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驾车抢夺致人死亡的认定
——李x等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抢夺抢劫因果关系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6)闽刑终字第374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714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田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明知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驾车抢夺他 人财物,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两上诉人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伺机抢夺。当被害人蔡坤素驾 驶摩托车载另一被害人蔡加苗经过该路段时,上诉人用力猛扯并抢走蔡加苗 夹于左手腋下的公文包,尔后加速逃走。两被害人乘坐的摩托车因被告人抢 包拉扯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捧倒在地上。后二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被害人蔡 坤素经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要点:
两上诉人的行为应认定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裁判理由: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 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处罚。
两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强行夺取行驶中的另一摩托车 上的乘坐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325元,数额较大。两上诉人明知该行为会 造成被害人摩托车失去控制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客 观上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摩托车驾驶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两上诉人与危害后 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第(三)项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 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 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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