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陈xx抢劫案
关键词:非法拘禁抢劫暴力胁迫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6年2月9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总第123期)
裁判规则:
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控制在酒店客房内,并未以被害人为人质来 要挟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构成抢
劫罪。
基本案情:
被害人约与其相识的被告人,去酒店见面。被告人携带装有事先购置的 作案工具的皮包,来到被害人入住的酒店房间。双方见面闲聊片刻后,被告人 突然从皮包内拿出砍刀,向被害人索要15万元港币,随后用绳子捆住被害人 手脚,持注有红色液体的针筒,佯装要给被害人注射艾滋病毒,并谎称楼下有 同伴协助,以此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要钱款。被害人即打电话与香港朋友联 系,并借此机会用被告人听不懂的方言向朋友暗示自己已遭到劫持,要求朋友 为其报警。在等待警方解救期间,被告人将索要钱款的数额增加为港币20万 元,并逼迫被害人写一张被害人借被告人款项的借条,同时将被害人放在包内 的财物劫走。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裁判理由:
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是指行为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的安危来要挟 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 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将被害人控制在酒店客房内,不仅当场将 被害人身边的数千元现金劫为己有,还逼迫被害人在最短时间内交付巨款。 被告人虽然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但其目的不是以被害人为人质来要挟 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勒索财物,而是直接向被害人索取财物,因此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由于被害人未身带巨款,被告人不得不同意被 害人给香港打电话筹款,也不得不与被害人在酒店客房内等待巨款的到来,这 一情节并没有改变被告人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性质。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以及客观行为,符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抢劫罪特征, 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也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但鉴于其非 法拘禁行为与抢劫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上的牵连关系,根据“择一重处”原 则,对被告人应当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 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 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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