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后临时起意劫取了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吕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临时起意盗窃死刑复核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吕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7年第5集(总第58集)
裁判规则:
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临时起意劫取了被害人财物,因没有使用暴力 或其他胁迫手段,又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尚未死亡,该行为应属于盗窃,窃 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到盗窃罪标准,仅构成故意杀人罪。
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定罪有误应纠正 上诉人的罪名后依法核准死刑判决或裁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搭乘被害人的出租车时,因走错路而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即持随身 携带的尖刀朝被害人连捅数刀,见被害人不能反抗后,其从被害人身上搜得价
值700元的手机后逃离。次曰凌晨,被害人被发现已经死亡。
本案一、二审法院均以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及抢劫罪,对其判处死刑及有 期徒刑3年,并罚后决定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认定上诉 人仅犯有故意杀人罪并可执行死刑。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本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认定应如何处理。
裁判理由:
上诉人因琐事持利刃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刺数刀,致被害人死 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临时 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时,因没有使用暴力或其他胁迫手段,又无证据证明被 害人当时有直觉,故其行为应属于盗窃,但因上诉人窃取财物的数额尚未达 到盗窃罪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据此,上诉人的行为仅构成故意杀 人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 款的规定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 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 定
本案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的定罪有误, 故最髙人民法院应纠正上诉人的罪名后依法核准死刑判决或裁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 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 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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