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他人银行承兑汇票后违法貼现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寇xx诈骗案
关键词:诈骗违法贴现承兑非法经营
【案 由】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锡刑二初字第1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12月14日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xx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共同经营、许诺以低于市场正常贴息支付现 金等作为回报,取得他人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貼现后将贴现款挥霍,构 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伪造两家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经他人介绍以共同经营等事项为 诱饵与某材料公司签订贸易合作协议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以缺少资金为由, 许诺以低于市场正常贴息支付现金等作为回报,取得他人所有的银行承兑汇 票,被告人将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贴现款挥霍。被告人许诺以低于银行贴现利 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收取他人汇票后进行贴现,扣除巨额贴息后将贴现款返 还。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 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共同经营、许 诺以低于市场正常贴息支付现金等作为回报,取得他人所有的银行承兑汇票, 违法贴现后将贴现款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 特别严重。
被告人非法为他人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 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属于非法经营罪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 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将此 类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的情形下,对此行为尚不能以犯罪论处,不构成非法经 营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1999年修正)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 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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