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证券交易中心席位后将场内 款项非法转出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方x诈骗抗诉案
关键词:诈骗减轻处罚非法占有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0年6月26日
【抗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1年第4期(总第63期)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名私刻多枚印章,伪造多份文件,骗取证券交易中 心席位,将场内款项非法转出,据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他人合谋用其事先私刻的印章和骗取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 务许可证复印件和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登记表,伪造的会计报表,骗取证券交 易中心596号席位。嗣后,通过该席位将场内的200万元人民币非法转出,被 告人分得169万元。案发后,其亲属代为退赃40万元。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可否减轻处罚。
裁判理由: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谋骗取证券交易中心席位,诈骗公有 财物,其行为巳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冒名私刻多枚印章,伪造多份文件,为骗 取证券交易中心席位起了关键作用。而且将骗取的200万元中的169万元据 为己有,因此,被告人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系主犯。诈骗数额巨 大,且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虽然退赃40万元,但仍给国家造成了巨额损失, 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应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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