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认定证券交易相关的书面证据时,应综合考虑其表现形式以及证券交易
发布日期:2012-08-0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一、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二、 证券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书面证据,不能仅根据其表现形式进行认定,应当结合证券交易习惯,并考虑相关案件事实综合进行判断。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11----5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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