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原董事长假立功撕开减刑“黑洞”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110网律师
2002年年初,张海以3.38亿元收购健力宝75%股权,全面执掌当时国内最大饮料厂家。同年8月,在新加坡的顶级豪华游轮“处女星号”上,千余名从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地前来的嘉宾,共同见证了28岁的张海作为健力宝总裁的首次亮相,这是张海人生最辉煌的时刻。可是好景不长,在张海领导下,健力宝市场份额节节败退,曾经中国饮料行业的老大,风光不再。2003年健力宝集团的销售收入仅为28亿元,除去应付账款和30亿元的债务,健力宝集团已经资不抵债。进入2004年后,情况继续恶化,由于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停止供应原料,导致成品下线速度急剧变缓,健力宝开始发不出工资。
2005年2月,风雨突变,张海被广东省公安厅和佛山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联合拘查,4月30日被检查机关正式批准逮捕,一直到2006年11月2日,在经历了1年零7个月的羁押、侦查与审查起诉之后,张海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海被控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人民币1.2亿余元,涉嫌挪用健力宝资金9400余万元。
从一审判15年到6年出狱,皆因张海“屡建奇功”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对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海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宣判,一审判决张海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5年。张海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8年9月,“张海案”终审宣判在佛山中院第四审判庭举行。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但是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构成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这样一算,张海本应在2015年出狱。但是由于他在狱中“立功”,一年内获得了两次减刑机会,第一次从十年减为八年,第二次减到六年,最终得以于2011年正月初三,在韶关乌江监狱刑满释放,回家过年。
按照省高院的判决,起先张海被押送至佛山监狱服刑。但不知何故,张海在佛山监狱服刑一个月后,便被送往了位于广州番禺大石的番禺监狱。在番禺监狱服刑了几个月后,又不知何故,有关方面再次更改了张海的服刑地点,将其转至韶关的乌江监狱。
在韶关服刑期间,当年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获减五年刑期的张海,神奇般地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减刑机会,每次减免两年刑期,这两次的减刑理由还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表现良好。我们可以发现,从十五年到十年再到六年,张海之所以得到一次改判两次减刑,都是因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第一次立的是什么功,交代清楚了:检举抢劫。之后两次减刑立了什么功,没有任何信息公布。
假立功带来真减刑,疑团尚存张海之所以能检举抢劫案立功,因看守所人员出卖案情线索 被判刑10年,坐牢6年后便出狱了,张海的这一经历,曾引发外界对其减刑的质疑,认为张海减刑是因为“走了后门”。至于怎么走的,众说纷纭。实际上,焦点并不全在此,从一审判15年到改判10年,就有问题。直到今年的1月9日,广东省检察院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情况报告》中,才正式提及了这一情况。
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在报告中提到:“加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依法查处了原江门市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违法暂予监外执行案、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徇私舞弊减刑系列案等案件。”
广东省高级法院1月10日晚间,对外通报了上述内容,同时披露,张海案中的减刑造假被曝光,源于韶关市乐昌法院2012年11月对外通报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某,为在押人员提供检举立功的线索信息,收受贿赂18万元,因受贿罪被处有期徒刑5年。罗某收受贿款中即有3万元来自张海方面。
据2012年11月乐昌法院的通报:2006年下半年,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找到时任佛山市看守所负责“深挖扩线”(即监所内侦查)工作的罗某,要其为他的当事人张保寻找检举立功线索材料,并送给罗某好处费3万元。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一条抢劫案线索告知“张保”,并将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张磊”调至“张保”同一监仓,由“张保”检举“张磊”。
乐昌法院在提及“张保”、“张磊”时,都使用了化名。“张保”即为张海。张海与“张磊”同被关押在佛山市看守所第25仓。张海检举“张磊”伙同他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最终获得法院认定,这也就是张海二审能获得5年减刑的原因。
除了假立功,还有疑点 其一,在乐昌法院对罗某受贿案的通报中,隐去张海的真名,使用了化名“张保”,但张海并非需得到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而且还是此案的行贿人,为什么法院要用“张保”这个化名?
另外,据乐昌法院通报,导演假立功的张海律师徐某,已“另案处理”。经过查证,张海的辩护律师中,姓徐的只有徐玉发一个,若此“徐某”就是徐玉发,那其行为已涉嫌“律师伪证罪”,应被追究刑责。可新闻显示,徐玉发一直还在佛山担任政协委员。
其二,最迟在2012年11月,罗某受贿、为张海假立功一案就东窗事发。那么说明,广东高院二审轻判张海,是基于违法的假立功证据,是个错案。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必须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为何一年多过去了,直到今年1月10日,才立案审查。以至于1月17日,广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武透露“张海已失踪”,目前也有张海逃亡海外的传言。
接下来连续一年两次的减刑,“立功”说也有疑点 现在我们已经搞清楚,张海所谓第一次重大立功,是看守所内部把本就掌握的线索,传递给他,还故作高明地把抢劫犯安排进同一仓(造成无意间说漏嘴的假象)。从张海口说出,就是立功,那么之后的一年两次减刑(每次减2年)呢?目前虽然没有任何信息披露,但其中也存玄机。
据知晓案情的律师透露,如果是一般的立功表现,一年内无法连续获得两次减刑,而重大立功表现,可随时呈报减刑材料,并不受刑期和间隔期的限制。一旦被确认重大立功表现,减免的刑期为三至五年。也就是说,张海即使真是一年连续两次有重大立功表现,每次减免的刑期也至少是三年,而非两年。从刑期的减免来看,后两次张海的减刑让人疑惑不解。
张海假立功撕开司法体系减刑“黑洞”不要觉得张海假立功夸张,还有更离奇的 假立功的情境设计中,最关键一环即是信息的重要程度,这直接决定了减刑的幅度。一般而言,犯罪信息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来自看守所、监狱内部,一种来自警方。在此案中,提到了“深挖扩线”,据曾在看守所工作过的人士透露,所谓“深挖扩线”,又被称为监所内“狱内侦查”。狱内侦查要使用“狱侦耳目”。耳目通常是得到信任的在押犯人。
据一些有关狱内侦查的专业论文介绍,耳目是指看守所或者监狱,从在押罪犯中建立和使用的秘密侦查力量。按照不同任务,了解人犯动态、保证监所安全的叫做“控制耳目”;获取犯罪证据、协助突破疑难案件的叫做“专案耳目”。无论是哪一种耳目,他们就潜伏在在押人员中。而此案中负责看守所“深挖扩线”工作的副所长罗某,自然是把他收集到的情报,卖给了张海。
不要觉得夸张,还有更离奇的。2008年6月,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在对一起经济腐败案件的审查中,发现了十分蹊跷的事情,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功武在被羁押在看守所期间,竟然发现了看守所外面发生的一起盗车案,而且对盗车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了如指掌,并将周检举到看守所。
从监管场所寄到检察院关于王功武立功的材料说,2008年3月21日,王功武向其管教干部检举了周某某盗窃助力车线索。检举材料中对案发时间、地点、盗窃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被盗助力车价格等,都写得一清二楚,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都写得一号不差。
2007年12月,王功武因涉嫌受贿罪,一直被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他所举报的盗窃案,发生在2008年2月19日。王功武被羁押在前,盗窃案发生在后,且他失去人身自由,怎么会知道外面的事?办案检察官认为,要么是王功武的辩护人与管教干部相互勾结,为王功武提供立功线索;要么是买通公安人员。最后认定为后一种情况。
监所、公安、法院相互配合,才能使得假立功成立,腐败链条让人震惊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很难提供重大举报线索,除了本人就是共同犯罪了解同伙未被发现的“老底”,或“同道中人”的一些秘密。但比较反常的情况是,一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重大线索,都是刑事犯罪在逃疑犯确切的信息,完全和他们自身无关,有的甚至相当跨界(如贪污派举报抢劫派、小偷派),且情报非常准确,公安机关往往能当场将在逃疑犯抓获。
犯罪嫌疑人何以能在看守所里“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显然绝非一人能够完成,需要许多人密切配合。一般而言,假立功分三步骤:一是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他人犯罪线索(一般来自警方和监所);二是由其家属、律师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嫌疑人(需要买通监所),让其举报;三是得到当地中级法院认可(需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立功制度的设立本意,在于降低司法成本。但是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下,假立功形成一个相当隐秘的黑市,腐败链条长。
在假立功案件中,尤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者居多 什么可以打通某些监所、公安、法院?显然是人脉和财力。放眼整个犯罪群体,具有这两项品质的,不是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而是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人,因为他们一般都是官员和商人,人脉和财力自不待言。根据最高检的统计数据,2005年至2009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获免刑、缓刑的共占69.7%,这意味着,近七成的职务犯罪者连监狱的门都没进。其中,贪污贿赂类多数人“立功、退赃、态度好”。
想少坐几年牢,几乎是每个在押人员的梦想,但现实是残酷的,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个能力。而有能力的,即使没有减刑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这就是假立功存在的需求土壤。以贪官为例,在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被判死刑前,2009年以来落马的18名副部级以上官员中,无一人被判处死刑。不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因具有“检举他人”等立功表现,得以从轻发落,但其具体立功内容却鲜为外界所知。
从公开披露的情况来看,因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而被减轻处罚的贪官大有人在。比如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都因有类似情节被判了死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贪官提供立功的线索,自己掌握的并不多,多数是亲属、朋友打听或其他案外人员在外围活动获取。”洪说,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主动将掌握的犯罪事实或犯罪线索出卖给贪官,办案人员甚至把已经抓获在逃疑犯的功劳,记在职务犯罪被告人的头上,使其假立功得获轻判。
改革后也只能保证20%的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自然假立功高发 以往对减刑、假释案件,一般都是书面审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不直接开庭审理。
书面证明内容也较为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的线索将在逃疑犯抓获,有立功情节”,作为立功的证据,不会过问嫌疑人立功线索的来源渠道。
这显然是有重大缺陷的,作为判断是否假立功的关键证据,立功信息来自何方,应该当庭质询。应最高法司法改革要求,广州中院今年1月8日宣布,以后减刑、假释 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的形式进行,开庭率为20%。而这显然还不够,如果说还有方法可以治理假立功,只能是司法更透明、公开。(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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