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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贩毒108克 律师巧辩减刑十多年

发布日期:2014-01-20    作者:罗晓春律师
人生三十而立,可是对于张某来说却是人生的一次大劫。就在这一年,他因为贩卖毒品被警方逮捕。检察院随之提起公诉,控告他涉嫌贩卖毒品罪,涉案冰毒达到108克。 按照刑法,贩卖冰毒50克以上的将可能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此时此刻,张某追悔莫及,后悔自己走上了歧途。在万念俱灰之下,张某的家属找到了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罗晓春律师。令张某没想到的是,通过罗晓春律师的积极辩护,公诉机关控诉他涉嫌贩卖冰毒108克的指控被推翻,最后法院以贩卖冰毒20克的数量对他进行量刑,仅仅判处了他有期徒刑4年。
                遭“引诱”义气贩毒
     张某生于1983年,是广东揭阳人,只有小学文化,也没有什么一技之长,很长一段时间是无业游民一个。 由于长期无所事事,张某认识了一批社会上的小混混,久而久之竟然跟贩卖毒品的人有了交情。
201357日,张某接到了一个姓陈的朋友的电话,称自己要要买点冰毒,问张某是否有认识的人可以买点。张某想到自己有一个姓卢的朋友,也算是老毒枭了,如果从卢某处低价买一点然后再转手卖给陈某,这应该算是不错的一笔买卖。
 “你要多少克?|
 20克,你能搞定吗?”
  “没问题!”
   “那行,五个小时后我们在沙井东塘大街百家乐便利店附近见面。”五个小时过后,张某如约到了交货地点,正当他将货物从身上逃出来交到陈某手中时,两个警察从一旁的角落冲了出来,一双手铐铐在了他的手上。张某这时候才明白,自己中了圈套,陈某是警察安排故意引他上钩的。
  可是人赃俱获,张某也只能自认倒霉了。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归案后,张某协助民警于58日凌晨在沙井后亭村亭雅苑附近将卢某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冰毒1671克。
            只卖20克却被指控贩毒108
  不久,宝安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他涉嫌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达到108克。张某获知公诉指控后傻了,自己当时在当场交易罗20克冰毒,怎么现在被指控为108克呢?
108克冰毒意味着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不意味着自己最好的青春岁月要在监狱度过?张某没打算逃脱刑法的追究,可是他希望是罪行相适应,现在公安将不属于自己犯罪行为内的毒药也归在了自己的名下,这也是一种莫大的冤枉呀。
   张某让父母一定要找一个好律师为自己辩护,洗脱不白之冤。经人介绍,张某的父母找到了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罗晓春。
   罗晓春在大致了解了案情后,决定接受这个案子,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很值得一辩的案子。
在与张某进行了充分会见后,她知道这是一个控制交付下的一桩具有诱发性质的毒品案。公安为了破获毒品案,有时候会采取一定的方式,通过手中掌握的线人引诱其它的毒品犯罪分子进入圈套,从而实现人赃俱获。
罗晓春承认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此种控制交付的侦破方法能起到很好作用,但是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这某种程度上有诱发犯罪的可能。一些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在诱发因素的刺激下,结果铤而走险。张某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指控证据有瑕疵  律师力辩减刑
 作为一名法律人,罗晓春怀着一种复杂的情绪开始着手处理这桩案件。在阅卷过程中,罗晓春律师发现,在本案的笔录中,第一次笔录没有发现任何有108克的记录。第一次出现108克的文件是在检验报告中,但此检验报告已经离案发时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说明检方所指控的108克冰毒存在问题。
 罗晓春将这个证据作为辩护的关键点,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她在辩护词中写道:“关于毒品数额,公诉机关认为卢某给张某的108克冰毒除了20克贩卖给陈某,剩余的用于下次贩卖仅是公安机关的推断,没有任何证据佐证。从常理来说,贩卖毒品过程中如果下家仅要20克,上家不可能给其108克,即使是误拿了,公安机关也应当场拆包,当场称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重量告知被告人。在本案第一次笔录中没有任何与108克有关的记录。第一次出现108克的文件是在检验报告中,但此检验报告距离案发时间过去很长时间,所以送检毒品与当场缴获毒品的同一性值得怀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应认定本案张某的贩卖毒品数量为20克。”
除此之外,罗晓春还在辩护词中提出,本案存在特情引诱,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卢某并缴获大量毒品的行为,存在重大立功,因此,建议合议庭减轻对被告人张某的处罚,建议对其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意见获法院认可   犯罪嫌疑人量刑少10多年
  宝安区法院在综合审理了该案之后,最终采纳了罗晓春的辩护意见。在判决书上,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和证人陈某在侦查阶段一直稳定供述双方协商买卖的冰毒数量为20克。张某向上家卢某购买毒品后在给买家陈某送货途中被抓,中间并无停顿。从常理而言,即便张某购买的毒品数量超过了其准备出卖给陈某的数量,也当从中捡出20克冰毒另行包装以便交易。何况,108克和20克冰毒,数量和价值差别甚大,张某不可能感觉不到数量差别。即便卢某所称属实,张某也不大可能将108克当做20克冰毒交付。此外,缴获赃物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实现场缴获的毒品系张某随身携带并丢弃在路边的毒品,但并未当场称重、编号、标注并让张某确认,而是在7天后在送检时在检验报告里记载有108克。兼之缴获的毒品既无特别包装,包装袋上也无相应编号或特别标注。因此,不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不同涉毒案件的赃物混淆的可能性。对此存疑事实,本院将相应一点利益归之于被告人张某,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应为20克冰毒。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并缴获冰毒1671克,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本院依法减轻处罚。
    在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晓春的精湛辩护下,宝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从15年的刑法下为4年刑法,张某对罗晓春律师感激不尽。通过这次成功辩护,张某也进一步明白了法律会约束人也能保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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