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拆迁安置案例 >> 查看资料

安置房“一屋二主”起优先购买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4-01-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如果您遇到房产纠纷方面的问题可以进行律师在线咨询安居房地产律师将为大家详解并介绍相关法律法规,欢迎阅读。
案例:
  20044月,韩先生向某房产商购买了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一套商品房,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不料,发生在两周前的一件事,却让韩先生惊出一身冷汗。原来,当韩先生携妻儿去看这套未来的新家,准备商讨如韩装修时,却意外邂逅了张先生一家。经了解,张先生是本市某正在拆迁、改造的旧区的居民,房产商取得了该旧区地块的使用权,并准备建造新的商品房,为安置被拆迁的张先生一家,于20043月中旬同张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正是以韩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作为对张先生一家的补偿。至此,同一套房屋却出现了两个权利人,一屋二主,如何是好?”。次日,韩先生与张先生一起前往房产商处质询此事,房产商的工作人员却闪烁其辞,无法给出明确的说法。韩、张二人与房产商发生了激烈的口角,纷纷表示要状告房产商,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并追索赔偿。
  律师点评:
  《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究竟孰高孰低?这套房屋的产权究竟属于谁?韩、张二人可否向房产商索赔?是本案引发出的需要研讨的几个重要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预售合同》的预购人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就同一套房屋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谁具有优先权?对此,自20036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拆迁人(本案中为房产商)与被拆迁人(本案中为张先生)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本案中为韩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为韩先生),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被拆迁人张先生对该套房屋享有优先权,只要张先生坚持要求取得该房屋,就可以否定预购人韩先生对该套房屋的期权;只有在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条件下,韩先生才能够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取得房屋期权。
  经过以上分析,明确了《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高低、确认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属于被拆迁人张先生),那么,韩先生作为预购人是否有权凭《预售合同》向发展商索赔呢?房产商将同一套房屋分别以拆迁安置预售的形式转让给两个下家,构成房产商一屋两卖,这种一女二嫁的做法是房地产领域典型的违法行为,房产商必须对其中一个没有优先权的下家(本案中为韩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实际上已不可能将该房屋同时又转让给韩先生,构成履约不能),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房产商隐瞒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导致预售合同无效、被撤消或被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因此,韩先生可以拿回已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主张房产商退一赔一,至于最终能够拿到多少房款以外的惩罚性赔偿,这取决于法院综合该案的具体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最终的判决。
   本案所反映出的纠纷具有相当的典型性,特别是目前本市旧区改造力度很大,将产生众多的拆迁安置户,此类纠纷发生的概率将大大提高。房产商对于拆迁安置户(被拆迁人)的补偿通常有货币补偿和实物(房屋)调换补偿两种,本案中对于张先生一家的补偿即属于实物(房屋)调换补偿。由于被拆迁人需要安置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相对于一般购房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因此给予特别保护,赋予其对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权。
  如本案中的韩先生,虽然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房产商的方法来维护自身权利,但这毕竟属于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行为。那么,对于一般购房者,如韩有效地规避购买商品房、却遇到拆迁安置房而产生的风险呢?
  对于一般的房屋权利状况,比如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设定有抵押登记或其他司法限制,都可以通过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来了解,以规避产权瑕疵所导致的交易风险。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任韩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公众无从查询,由于缺乏公示性,一般购房人更应通过其他渠道来侧面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属于拆迁安置房,如现场实地考察、向房屋所在地的拆迁安置机构(拆迁办)、居民、商家和派出所等询问,要求房产商在《预售合同》中做相应承诺等,尽量降低风险。我们呼吁,相关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预售合同》一样进行强制登记,从更大程度上保护善意第三人(一般购房者)的知情权。而房产商也应诚信经营,不要因利益驱动而作出一屋两卖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于本案的纠纷再次发生,否则,房产商最终也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房产律师靳双权电话:13426037149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团队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办,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律师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团队律师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律师业最具优势的领军房产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教学服务。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安居律师”团队分为房产买卖律师、房屋租赁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拆迁补偿律师、建设工程律师、房产合同律师、析产确权律师,研究领域还包括抵押贷款、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房产诉讼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律师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领导管理下,充分发挥房产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的风向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