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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毁约,买房人获赔房屋差价损失

发布日期:2014-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在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在短时间内不断大幅攀升,卖方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房屋还未过户的机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反悔而恶意违约,从而引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法院已经处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朝阳法院还专门组织专家对差价赔偿问题进行了研讨。现根据实际接触的一些案件,对二手方买卖合同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总结,以便讨论。 一、二手方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房人要求解除合同常常使用的一些手段:
1、利用正当的法律手段,根据合同存在的漏洞,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不具备交易条件;如公房、产权不明晰的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
(2)买房人不具备买房资格;如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民宅,最著名的画家村房屋买卖纠纷就是这种情况。
(3)具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不知情或为获得同意的。
(5)抵押房屋出卖,未通知抵押权人的。
以上情况,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引起充分注意,而签订了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考虑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是否让卖房人给予买房人房屋差价损失赔偿。
2、卖房人以各种手段,造成买房人违约,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如利用各种理由来拖延或拒收房款,以造成买房人延期付款,在主张其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是到公证处办理房款提存。
3、卖房人直接将房屋高价卖给第三人或将房屋以抵债的形式转给第三人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造成房屋无法交付,合同无法履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会根据现在房屋实际评估价格与合同价款的差额,要求卖房人给与赔偿。
二、差价赔偿依据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害赔偿的原则,即赔偿当事人的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一方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不仅会遭受现有财产的损失,而且会遭受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赔偿。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对于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来说,由于房价的上涨,合同价款与解除合同时房屋现时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就是买房人因合同履行所应获得的利益,在合同实际不能履行,卖方人实际违约的情况下,只能由卖方人给与赔偿。
购买二手房,遭遇一房二卖\,近日购房人潘女士将房主关女士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北京朝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购房人潘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及中介费,共计32万余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去年4月北京市民潘女士从链家房屋中介公司看上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方华苑小区的房子。随后,潘女士4月20日,在中介的联系下,同该房屋的房主关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155万元的价格购买关女士名下的房屋。次日,潘女士交付12万元定金,并向链家房屋中介公司交纳居间服务费等共计37000元。合同中约定,关女士在90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然而在此过程中,潘女士发现,房主关女士于2009年5月26日将该房屋以171.5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了涉案房屋。
潘女士认为,关女士在受到定金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差价损失、中介费等。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潘女士与关女士及链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居间成交确认书、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均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关女士另行出售房屋已构成违约,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解除。关女士应当向潘女士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关女士高价另行出售涉案房屋,其两次出售涉案房屋差价部分可视为潘女士的损失,但房屋差价损失的数额应为价格差额与定金之增倍部分之差,即45000元。
开庭审理中,链家公司表示愿意由潘女士行使对关女士追索居间报酬、过户服务费、贷款服务费等中介费共计37000元的权利。故法院对潘女士要求赔偿居间报酬等37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决关女士双倍返还定金24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45000元及中介费损失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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