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宪法学 >> 查看资料

“无罪推定”的上宪前景

发布日期:2003-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常求其生,犹失之死”。我们常说“人命关天”,足见生命之重要。一个人被法律宣判了死刑,就意味着一个生命的终结。若其罪不可赦,则死有应得,必大快人心;若其清白无辜,则死不瞑目,必怨声载道,因为人死不能复生。

  正因为此,在2002年的海南发生的这起“枪下留人”案才会引起法律界极大的关注。

  案情其实非常简单。1999年5月,海南省儋州市市民邱某家中遭到抢劫,邱某本人也遭钝器暴力击打头部死亡。在该市打工的刘荣彬一次酒后失言,称邱某是他所杀。这句酒后之语导致了刘荣彬的被捕。在预审过程中,刘承认邱某命案是他所为,而在案件进入起诉环节后刘又开始翻供。2001年5月,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荣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并以抢劫杀人罪判处刘荣彬死刑。刘荣彬不服,提起上诉。

  2001年年底,刘荣彬案出现转机。基于案件中有许多疑点难以排除,如两件作案工具均未找到,在保存较好的作案现场亦无发现刘荣彬的指纹和脚印等,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刘荣彬抢劫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四个月后,海南省检察院海南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了对刘荣彬的起诉。这名曾以抢劫杀人罪名被判处极刑的“死囚”在被羁押了451天之后终于被无罪开释。

  就是这桩看似简单的案件不久前赫然出现在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公布的“2002年度中国法治成就”中,央视注解的标题为“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推广,特殊人群人权保障备受关注”。

  此处的“特殊人群”显然直接指向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而在诉讼法理论上,“疑罪从无”则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短短21个字,却折射出中国法治之路的艰辛。

  “新松恨不高千尺,恶竹应须斩万竿。”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道在回忆起“无罪推定”的多桀命运时,曾感慨万千。1957年,其时尚为华东政法学院青年教师的黄道以《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文,在法学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在那个特殊的时代里,这篇新中国成立后首倡“无罪推定”的学术文章给黄道带来的伤痛竟是“内定右派、控制使用”长达二十年!

  直至1996年,“无罪推定”原则走进我国法律之中又经过了二十年的风风雨雨和几经较量。在此之前,司法实践部门在更多时候只能适用笼统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这一原则在处理疑罪时便显得无能为力:当案件事实因各种原因而无法查清时,按照该原则就不能作出确切的结论。

  作为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无罪推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在程序上,即在经法院依法最终作出判决确定有罪之前解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它要求法官进行审理时不带有罪的偏见,而是先把被告人作为无罪的人来看待;在实体上,即在面对疑罪案件时可基于这一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正如英国18世纪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所说:“让十名有罪者逃脱也胜于让一名无辜者受罚。”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上宪标准早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即有明确体现。二战后,此项原则迅速被许多国家及国际人权法承认。对照我国已加入的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可以发现,我国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并不完整而又缺乏宪法依据。虽然我国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已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又具体规定了疑罪从无的规则,即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显然,这远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终点。如果我们将宪法纳入视野,就会发现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上的这一原则略显尴尬:做为刑事诉讼法母法的宪法竟然在“无罪推定”原则上只字未提。

  潜在的原因是,有关“无罪推定”的争议依然存在!若不然,在2002年的海南发生的这起案例就不大可能如此受到媒体的青睐。我们已看到了被媒体所浓墨重彩的从死刑到无罪的“戏剧化”过程。而对照“无罪推定”原则及该原则所内涵的“疑罪从无”规则,海南高级法院的裁定不过是模范地遵循了法律的既有规定。换句话说,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无罪推定”的规定,法院就只能做出这样的裁定。

  媒体对这桩案件过份热情报道的潜台词告诉我们,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刑事法官在每个刑事案件中都会当然地模范遵守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有罪推定”已然成为一种极具惯性的思维仍然禁锢着不少司法人员的头脑。

  也因此,在2002年里,“无罪推定”原则的上宪标准又开始成为学者们所热衷的一个话题。国家行政学院的杜钢建教授撰文指出,“在人身自由保障的理论原则中,疑罪从无原则是非常重要的具有衍生性的原则,必须作为上宪标准在中国的宪法中得到反映。不从宪法的高度来提出要求,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和做法难以得到克服,从新中国的历部宪法来看,可以说都没有重视这个问题。”

  “无罪推定”既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治社会里重要的宪法理念。作为一种理念,它其实已经融入到现代法治观念当中,不仅在刑事诉讼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诸如新闻传媒业内等其他领域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个看似漫不经心实则见微知著的变化是,媒体在报道中对受刑事追诉者在起诉前一律要称“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后则称“被告人”,而不再是包含着浓厚“有罪推定”思想的“人犯”或“罪犯”。另一佐证是,2002年4月,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废除了在刑事审判中一直使用的囚笼式被告席,代之以开放式的普通座椅。这一做法被专家指为“彰显出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文明的提升和法治现代化的推进”。笔者在看到这则消息的同时,脑海中立即浮现出我国港台地区在逮捕嫌犯时通常使用的黑头套,从改革的趋势来看,头套的引入也将只是时间的问题。

  或许,在若干年以后,我们回头看时会惊奇地发现发生在2002年里的这种种事件已然成为“无罪推定”原则最终作为上宪标准并在未来的宪法中得到反映的一个铺垫。尽管我们无须为“无罪推定”的上宪盲目乐观,基于司法现状,我们承认,若想让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想让司法实践部门真正接受“无罪推定”原则及其蕴含的刑事法治理念,恐怕还需要一个漫长的思想观念转变过程。同时,我们恐怕也可以肯定的说,若不从宪法的高度来提出要求并在执法中严格实施,那么这一转变过程还会被无限期地拉长。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蒋奉军律师
贵州黔东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