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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遗失职工档案,赔偿23万元

发布日期:2014-02-16    作者:110网律师
单位遗失职工档案,赔偿社会保险23万元
[ 2012-1-2 15:20:00 | By: please281 ]
2010年2月唐某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九龙坡区经委赔偿其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共计35万元。
理由:经委将为其保管的个人档案遗失,致使唐某所在单位无法按照其工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医保待遇,因此经委应当赔偿。经委辩称,虽然档案遗失,但唐某不是本单位员工、且社保待遇无法计算,损失不明确,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医保待遇与个人工龄无关,唐某可以以个人参保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计算受到个人职称、国家政策、工龄、缴费年限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不明确,因此酌情判决经委赔偿唐某养老保险损失3万元。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认为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分为个人参保与单位参保两种,个人参保的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按此方式缴纳,唐某需要缴纳高额的保费,且无法按照本人全部工龄享受待遇。唐某当时有所属单位,应由单位缴纳,唐某只需交纳很小一部分保费,缴费前的工龄算作缴费年限,退休后即可享受全部工龄的医保待遇。由于经委将其档案遗失,唐某所在单位无法为其缴纳,因此损失应由经委赔偿。另外影响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因素明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唐某的情况计算,由于档案遗失,同样不能由单位缴纳,因此其损失应由经委承担,我们向法院提供了与唐某类似工龄、职称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供法院参考,最后二审法院根据相关上述理由判决经委赔偿唐某各项保险损失共计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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