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容留他人吸毒案
发布日期:2014-02-19 作者:陈国平律师
王某,男,1996年8月22日出生;李某,男,1996年4月19日出生。2013年9月5日18时许,王某交予李某800元钱,让李某前往杭州市滨江区某小区购买甲基苯丙胺。李某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家中,和王某一起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拿出,与来此处玩耍的吸毒人员蔡某、蒋某一起共同吸食。当晚23时许,民警在该房内将王某、李某和上述吸毒人员挡获,并查获甲基苯丙胺0.97克和吸毒工具。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为了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接受指定,出庭为两位被告人进行辩护。陈律师阅读了起诉书等相关材料,询问了相关人员,最终形成了一下辩护思路。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规定对于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王某、李某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均为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且二者初中尚未毕业就在外打工,缺少父母关爱,建议法官适用缓刑。
本案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社会危害小的案件,法官在适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的时候不能混淆“教育”与“惩罚”的界限,更不能通过惩罚进行教育。
三、【裁判结果】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判处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四、【律师提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的犯罪案件总是让人心疼不已。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给予他们应有的关爱。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要有一定的自制力,对于社会上的不良影响要尽量远离它或者是形成相当的免疫力。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应共同建设一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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