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家暴案财产分割受害人可获适当照顾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张颖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7日指出,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权益有关情况。
孙军工表示,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注重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
一是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照顾家庭投入较多一方的利益。
二是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在加害人自认或法院认定的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得到适当照顾。
孙军工还指出,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在财产分割时应当获得适当照顾。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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