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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4-03-04    作者:110网律师
  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护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尚未正式承认隐私权,也未对隐私权的概念、内涵、外延和受保护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立法上属于空白。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以及同我国其它权利的保护相比,还显得十分薄弱和无力。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更广泛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增强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隐私是公民私生活中的秘密,这是通常的理解。从严格意义上讲,隐私还应包括个人秘密之外的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事和行为。公民正常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精神生活的安宁,一般人都希望保持和维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或传播。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和公民民主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人们对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宣扬和传播他人隐私已开始受到舆论和道德的谴责。但由于人们对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对现实状况下隐私权的概念和应保护的范围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普通群众大多还把隐私理解为道德的范畴,认为宣扬和揭露他人隐私仅是不道德行为,而不是违法、侵权行为,更谈不上通过法律途径去自觉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这种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意识的淡薄,表现为:在思想上还没有真正从自发观念走向自觉意识,在实践上没有从道德范畴上升为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进程。从根本上讲,只有全体公民普遍提高法律意识,才能有力地推动立法和司法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二、完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隐私权法律制度:
  1、将隐私权独立于名誉权之外,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单独立章作出规定。把隐私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一方面使公民明确个人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隐私权的自觉性,做到有法可依,推动法制建设。另一方面使司法、执法机关有法必依,以法律强制手段制裁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实现对公民人格权的深层次保护。
  2、应明确界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生活隐私。应涵盖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隐私。作为一个人,既是社会的一部分,又是独立的个体,不能以社会需要来过多地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隐私权。即使是一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也应当有他个人的隐私范围。这个范围在立法中应予明确界定。二是人身隐私。比如个人身体的残疾、患有的疾病,包括高矮胖瘦、丑陋恶习这些表现于外的人身状况虽不是秘密,但也应当作为个人隐私不允许恶意中伤、打听、窥探、传播和宣扬。三是住宅隐私。因为住宅涉及公民生活的安全和安宁,所以未经同意不得对他人的住宅进行窥视、打探、盯梢、骚扰或者对住宅的位置、外观进行拍摄、宣传等,否则应当认定为侵犯住宅隐私权。四是身份隐私。如个人的年龄、经历、家庭与社会关系、工资收入等,都应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负有管理这些材料档案职责的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或当事人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和宣传。五是言论隐私。一个人的言论是特定环境制约的,扩大了这一范围就可能对该发言者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而且人的言论中也包含有个人隐私的内容,某人在某种环境中道出自己的隐私,仅证明他在此时此地放弃了该隐私权,如果他人超出了该范围予以传播,则应认定为侵犯了言论隐私权。言论隐私中还应包括通讯隐私,包括个人的电报、信件、传真、电话号码等通讯情况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为保护言论隐私权,还应当赋予公民沉默权,即使是新闻部门也不能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迫采访他人,侵犯个人的言论隐私权。总之,在隐私的内容上,只要是不违法的个人私事,行为、习惯、言论都要受到应有的保护,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使隐私的保护范围逐步深化、细化、量化,以达到对隐私权更广泛的深层次的保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体现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和法制程度的重要标志。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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