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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签订的别墅建设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力?

发布日期:2014-03-10    作者:柯军霞律师
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签订墅建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力?
案例:某村委会与非本村人王某签订了一份集体土地的《承建合同》,合同中定,价款80万元,村委会监督管理承建建筑公司建程,定王某先交定金5万,建好王某验收后再交余款。同,某村委应条件成熟时给理三交付,王某发现问题。王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利?
分析:
王某只有一路可走,即主张该合同于无效合同。这份合同存在反土地管理法律定的情
一、《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位和行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依法申使用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村公共施和公益事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建造墅,只可能使用征收后的有土地,或作本村居民申本村宅基地后建。但王某外村人,两条都行不通。
二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村村民一只能有一宅基地........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故村委本身也无权设定或更宅基地。
三是《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不得出转让或出租用于非。”而于非农业,故集体土地上建造墅也是反法律定的。
即使是重新建造后量合格了,也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定造成合同无效而致最无法得法律保
 
柯军霞律师
2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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