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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赔偿问题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110网律师
雇员受伤后 有两种赔偿途径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傅家顶法官对本案进行了点评。他说,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而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案件,本案中依照的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民法通则》。 
  
  傅家顶法官说,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若雇主即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雇员(职工)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不能对用人单位(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而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工伤保险赔偿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反之,若雇主不具备《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属于没有纳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可以根据《解释》的规定,对雇主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应根据《民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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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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