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发生交通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4-03-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我与同事张某都住在新城区,与工作单位距离很远且交通不便,本月初张某买了一辆轿车,我们便协商一起“拼车”上班,由张某驾车,我负担一部分汽油费。日前,我们乘车过程中,与一辆货运汽车相撞,致我面部受伤,花去医药费等8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张某负全部责任。我与张某在协商“拼车”时并没有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我8000元吗?
回答:
“拼车”是私家车主与乘车人达成协议,以没有客运资格的车辆提供客运服务,乘车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用车方式,是现代社会的新兴事物。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对营运机动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客运证的车辆才能从事客运。
本案中,因张某驾驶不慎造成你身体受到伤害,你与张某之间形成侵权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过错为前提。张某无客运证等合法手续非法进行客运行为,并造成你的损害,具有明显的过错。而你明知张某所驾车辆无合法手续仍然乘坐,疏于对安全的注意,对自己受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过错责任。而你与张某之间事先没有对损害赔偿有所约定。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适当减轻侵权人张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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