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的婚姻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110网律师
蒋某认为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骑跨了两被告10天的婚姻关系,坚持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债务。肖女士认为,李某经营汽车租赁及向原告借款时,她们夫妻早已分居,所以她毫不知情。
李某和肖女士于200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的生活中,肖女士无法忍受李某终日沉溺于赌博,因此分别于2004年11月、2011年6月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 2012年4月肖女士再次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12年10月12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协议明确离婚后各人处的财产归各人所有,李某的债务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广州张德明律师 家事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李某向蒋某的借款,虽然发生在李某、肖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当时双方早已分居,且李、肖两人的离婚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之中,肖女士对此借款事实确不知情,故法院认定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常熟法院判决由李某归还原告蒋某借款。
广州张德明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但只要所借的外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使用的,不论另一方是否知道,夫妻双方都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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