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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工资照发,对方还要赔偿误工费吗?

发布日期:2014-03-27    作者:聂晓东律师
请问:
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治愈后,我去法医处进行法医鉴定,结果是不构成伤残。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在没有出车祸之前,我还有从事家教的收入,但车祸之后,我就没法再从事家教工作了,而这块损失他们也说不该赔偿。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那我平时的额外收入也不用赔了?
 
 
 
回答: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关于误工费及额外收入的赔偿,《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因此,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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