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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3-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1998年12月18日,黄某李某签订一份《荒坡承包合同书》。合同书约定:黄某将自己承包本村的荒坡74亩转包给李某,由李某筹资决定种植芒果等作物,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止,共30年,每年承包金为3000元,每年承包金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交清,凡超过一年不交清的,黄某可有权收回承包坡地,且连坡地上的农作物无偿归黄某,但遇到灾害的年度可在次年补交。合同书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对荒坡进改造,荒坡形成一个果园,同时也按时支付承包金。但是,2008年2月18日,李某因另有发展,去找李某未见,只好将该承包地再转包给第三人梁某,并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过后,李某仍然按照原合同向黄某支付每年的承包金。2012年4月7日,黄某知道李某将承包地转包给梁某,以李某擅自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梁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无效。
    [分歧]
      处理本案有两个不同的意见,其一:认为李某梁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有效;其二:认为李某梁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无效。
    [朱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工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挽、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挽、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备案。”本案中,黄某作为荒坡承包合同了承包方,依上述法律规定有权将承包地经营权转包给梁某,发包方和承包方关系并没有因此改变,没有损害到发包方黄某的利益,故黄某李某擅自将承包地转包给他人为由,请求确认李某梁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无效,于法无据。另外,梁某作为善意的第三人,其与李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并未损害黄某的利益,也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故梁某李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最后,法院确认李某梁某签订《荒坡再转包合同书》有效,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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