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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执行异议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质疑,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

(1)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2)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法院处理: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5)救济:不服法院的裁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法院申请复议;

(6)异议不停止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异议主体:案外人;

(2)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3)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司法解释,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4)对异议的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期间可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

(5)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6)救济:如果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起诉;

(7)关于起诉:

A、案外人起诉(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

B、申请执行人起诉(许可执行之诉):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主张的,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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