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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管辖权异议

发布日期:2014-03-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主体:本案当事人。

注意: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

3、对异议的处理:

A、对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B、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救济: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5、应诉管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6、例外情形

A、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B、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

7、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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