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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引发问题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

发布日期:2014-04-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4-04-02 陈晖律师 法律服务  林先生与郑女士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前,林先生在鼓楼区拥有房屋一座。2000年,为了让丈夫顺利出国,郑女士同意和他“假离婚”。双方离婚后,林先生通过一系列运作,成功到达美国务工,郑女士仍与林先生的父母、姐姐共同居住于上述房屋内。 为了顺利出国,丈夫林先生与妻子郑女士协议“假离婚”。他在国外期间,郑女士秉承孝道,与林先生家人住在一起,但林先生却假戏真做,回国后因一笔20多万元的拆迁款将郑女士告上法庭。
    林先生在美国务工期间,每年的务工收入都有汇给郑女士。在此期间,郑女士秉承孝道,出钱为林先生迁移其祖父母墓地并为他的父母购买了墓地。
  2005年,林先生名下的房屋恰遇拆迁,郑女士代为领取了货币安置款20多万元,并用该款在林先生父亲的宅基地上建起三层房屋一座。
  林先生在国外发展不顺利,失望回国。他认为郑女士私自占有了拆迁款,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还钱。郑女士认为双方为“假离婚”,这笔钱仍是双方共有财产,再说她领取的拆迁款已用于建造新房和为林先生处理家事,并未私占拆迁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驳回了林先生的诉讼请求。林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上周,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陈晖律师提醒: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为出国而离婚进而发生财产纠纷的案件,前后历经10多年,时间跨度长。虽然双方在林先生出国期间仍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但因之前已办理离婚手续失去了婚姻的法律保护,郑女士所谓的“假离婚”最终还是引发了“真问题”。本案给想以“假离婚”的方式谋取利益的人敲响了警钟。对于离婚,无论双方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并在民政机关登记或经法院裁判即具有法律效力,今后相应的法律责任也由各自承担。困此,双方在决定离婚时,一定要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以防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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