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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之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发布日期:2014-04-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执行是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只有当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了使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强迫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这一事实存在,行政强制执行不可能发生。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人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法规有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同时,行政机关具体行使哪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也是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不能随便滥用。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将被行政拘留的人拘束至拘留所。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这是因为,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实施强制执行的一方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如果放弃,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政机关无权处分国家授予的职权,决定了它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会有也不允许有执行和解问题。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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