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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4-04-06    作者:黄文辉律师

租赁合同(建材)
出租单位:(简称甲方)西宁XX建材租赁站
租用单位:(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保证供应,乙方应提前3天做出计划,报于甲方备料。
一, 计费从提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含提货,退货日)以日计算,付款方式第一次结算周期为3个月,之后每2个月结算一次。付款方式每个结算周期付百分之五十的现金,其余的百分之五十冲抵房款(房子单平米价格最少低于售房部最低价格的百分之三,并且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房屋的公积金贷款手续)。逾期未交租金每拖欠一月按应付款项的百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丢失物品租赁费计算至赔偿完毕止。
二, 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全部租赁费付清,租赁物资退还完毕为止。(租赁物不足 3个月按照 3个月计算租金,超出3个月按照实际天数计算租金)
三, 租费计算:架管每米0.018元∕天,扣件每个0.009元∕天,丝杠每根0.07元∕天,钢管接头每根0.07元∕天,木架板每块0.5元∕天,脚手架每套1元∕天。
四, 乙方在甲方提货单单上签字,即视为对租赁物资验收合格,如发生故障概甲方不负责。
五, 租赁期间,所有物品由乙方保管维修,退还扣件时上油装袋,每袋30个。如未上油装袋每个加收0.2元工本费,扣件丢失损坏每套赔偿5元。架管丢失损坏每米15元,丝杠15元,钢管接头6元,木架板100元。
六, 乙方租用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租用期限以甲方仓库办理的经乙方经办人签字的领料单和甲方签字的退料单作为租用物资及结算租费的凭证。
七, 租赁物送至工地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物送回甲方场地费用及卸车费用乙方承担。
八,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物改造,变卖,抵押。如有违约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支付租金外,另按租赁物资总价值百分之二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提货单,退货单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由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解决。

出租方:西宁XX建材租赁站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话: 电话:
账户: 指定收货人:
开户行: 指定收货人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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