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之李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案
发布日期:2014-04-0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
原告:李某
被告:王某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于2001年2月16日登记结婚,2003年2月18日育有一子王甲。2010年12月15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因李某患抑郁症且无经济来源,双方之子王甲由王某负责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共同债务10万元由双方均摊,王某手中有共同存款10万元,王某给付李某5万元;双方的家具、电器予以适当分割。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01年10月30日,王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为268748.92元,购房款分三次付清,王某分别于2001年6月交付定金10000元、2001年6月30日交付购房款150000元、2001年7月7日交付购房款108748.92元。200年11月3日,该房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庭审中,李某称够房时由两家共同出资。王某称购房是其父王某某出资,并提交中国工商银行电汇凭证,金额160000元。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凭证,金额113000元。王某取款的银行及信用合作社业务凭证。。
2011年10月判决如下:
一、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李某经济帮助款5000元;
二、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认定涉拆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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