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所生子女由谁抚养?
发布日期:2014-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同居所生子女由谁抚养主要是由同居双方进行协商,协商的原则就是对女子的教育发展有利就由谁抚养,同时符合条件的要征求女子的意见。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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