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02-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被告李某(男)于20118月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10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小名乐乐。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已结束同居生活。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非婚生子乐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二、原告个人财产及嫁妆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生育的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涉及非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可以参照婚生子女依法处理。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后,非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且非婚生子是男孩,有被告抚养更为方便,故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为宜。不抚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2、原、被告同居生活前的财产应各归各有,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法院判决: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二、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张某财产折价补偿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