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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发布日期:2014-04-12    作者:110网律师
出借人未告知借用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是否应与借用人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信息】
1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由我出庭,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派人//www.jieruilaw.com跟随)
被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李某向林某借用林某所有的A牌号小轿车。该车行驶证、交强险已过保险期,林某交车时未告知上述情况。
        同日11时59分,杨某驾驶B号货车,与李某停放于机动车道内的小轿车碰撞,造成前方绕行的张某受伤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杨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本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判决】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某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9294.1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452.24元。
        三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905.6元。
        四被告林某对被告李某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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