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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X虚报注册资本案

发布日期:2014-04-15    作者:110网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XX在为他人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潘XX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XX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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