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票据抗辩
发布日期:2014-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对物抗辩发生的具体情形包括:
(1)票据法定记载事项欠缺的抗辩。(2)背书不连续的抗辩。(3)票据尚未到期的抗辩。(4)票据被除权判决的抗辩。(5)时效已届满的抗辩。(6)票据瑕疵。第一,在票据变造的情况下,在变造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后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而在变造后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变造前的票据记载事项主张抗辩。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第二,在票据被伪造的情况下,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当持票人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时,被伪造的签章人可以提出抗辩。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所为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此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主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无效,据此提出抗辩。
2.对人抗辩的情形具体包括:
(1)欠缺原因关系或者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例如甲基于赌博欠债而向乙签发票据,则甲对乙可以提出原因关系不合法的抗辩。但此种抗辩只能对直接相对人提出,对直接相对人以外的其他善意持票人不能抗辩。(2)对价欠缺的抗辩。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例如甲基于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而签发汇票给乙,但乙却未履行交货义务,此时甲即可向乙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但若该汇票已经由乙转让给了丙,则甲对丙不能主张对价欠缺的抗辩。(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该持票人提出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对出票人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对人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对持票人前手抗辩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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