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没有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14-04-16    作者:孙心远律师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员工违约应交纳违约金,但未对员工履约应得经济补偿做出明确规定。 当员工违约时,企业不可能得到竞业限制违约金。
2011年10月,徐某出任济南某机械制造公司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后,2年内不得在本行业从业,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2万元,但未对徐某履约应得多少经济补偿做出明确规定。去年11月,徐某辞职,到同行业一家公司担任技术总监。为此,原公司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12万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在此案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仅对徐某遵守竞业限制和违反约定支付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未对其在接受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属于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最终,仲裁委驳回了该公司的仲裁请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