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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法人设立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4-04-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是历年来考试的重点以及难点,为了方便大家的司法考试复习准备,现在总结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1)对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相当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原则应属于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设立原则应属行政许可主义。

  (2)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有的采准则设立主义,有的采行政许可主义。

  【难点辨析】

  第一,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设立区别。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经法人设立。两者的区别是:

  (1 )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有法律性质的、也有实务性质的。法人的成立则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 )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设立行为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3 )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

  第二,法人设立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在法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成立,由成立后的法人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立法上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法上,发起人以出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发起人大胆的设立公司,有利于创业,但不利于保护债权认利益。在日本法上,发起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立法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不利于创业。依照我国《公司法》第95条规定,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1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2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认所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法人特别是企业法人其有必要的财产应如何理解。依现行《公司法》,原则上实行授权资本制,但是有其最低首次出资的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不得少于3 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出资不得少于100 万元,否则,企业法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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