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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履行承诺的,债务仍须偿还

发布日期:2014-04-19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20044月,我在田间小路被王某驾驶的农用车撞成骨折,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第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8000元。王某当时已支付13000元,剩余5000元向我出具欠条保证2004年年底还清。之后,王某因妻子生病住院,父亲病逝等原因家庭经济困难,我也一直没有向王某催要此款。20075月底,因子女上学我找到王某,王某当即表示同意还款,并立字据保证两月内还清。一个月后我再次找到王某时,王某却称已向律师咨询这笔债务已超过两年,根本不用再还。请问,这笔债务王某真的不需偿还了吗?
 
 
 
答:本案中,王某认为债务已超过两年可以不还,实际上涉及的是民法上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在2年之内不主张权利,法院就不再保护。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胜诉权,其实体民事权利并未因此消灭,仍可接受债务人的自愿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这里的“义务人履行义务后”,不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还应包括义务人已作出履行的承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在你向王某主张债权前,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二年),你已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另一方面,王某在债务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有字据为证),在这种前提下,王某不能再主张时效届满而拒绝履行。因此,这笔债务王某仍应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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