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
发布日期:2014-04-21 作者:110网律师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1],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3],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4],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而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即有时间也有数额较大限制。那么法律既然没有对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有数额限制,是否意味着挪用的数额就没有最低的底线。
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款规定“涉嫌挪用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据此有学者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认定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有数额限制,即5000元至1万元以上,挪用的数额低于5000元的不构成犯罪,对此需要注意,主要基于两点,一是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也不冲突,最高院的解释“以挪用公款5000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只是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提高到5000元至1万元,而对于低于5000元的只是因为数额较小,而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事实上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予追究。最高检的规定与最高法的解释是一致的,即对于低于5000元的只是不予立案,不立案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只是因为数额较小,不予立案。
本罪与贪污罪转换问题:
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1)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2)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4]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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