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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14-04-23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叶某为同居女友对被害人实施报复,并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人叶某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叶某与其女友刘某(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同居期间,刘某曾向叶提出被害人周某某欠其钱款不还,并对其强奸未逞,叶表示伺机报复周某某。刘某向叶指认了周某某,叶亦对周某某进行了跟踪。2011年9月3日,刘某向叶提出欲找周某某索要欠款,叶决定趁此机会对周某某实施报复,刘某表示同意。当日下午,叶某携带尖刀与刘某来到周某某经营的小卖部附近伺机作案,因小卖部附近人员较多,二人离开。次日2时许,叶、刘再次来到周某某的小卖部门外。刘敲开门后,叶进入小卖部内与周某某厮打。厮打过程中,叶持尖刀连续朝周某某的胸、腹部等处捅刺数十刀,致周某某死亡。   罪犯叶某还于2010年9月24日,在地铁海光寺站附近将徐某佩戴的黄金项链(价值7600余元)拽下,并致徐某轻微伤,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市二中院认定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市高院维持了二中院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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