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驾驶过期临时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商业保险仍应赔偿车辆维修费
发布日期:2014-04-27 作者:李英俊律师
彭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自用的保进捷轿车购买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后因发生交通事故(撞高速护栏的单车事故)向保险公司请求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2780元(赔偿高速公司的路产损失)、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16572元,保险公司称,由于出险车辆的临时号牌已过期,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该免赔车辆维修费216572元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损失780元,仅赔偿交强险限额内的第三人财产损失2000元。
一审锦江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彭某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院改判支持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维持成都中院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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