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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队长能否未经授权代领下属职工工资?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和小李、小王是某建筑公司职工,所在工程队近年来一直在东北施工,春节后前往,年底回来。平时,公司每月预付职工部分工资保证正常生活,其余工资则待年底回到家乡后于农历春节前一次结清。今年春节前,我们照例前去结算时,公司财务人员说,我们2005年的结算工资已被我们所在的建筑队队长吴某代领,要求我们向吴某领取。我们向队长领取时,队长则列出种种莫名其妙的理由,要求扣减我们的部分工资,遭到我们严词拒绝。随后,我们返回公司,再次要求公司向我们支付工资。公司有关人员则称,建筑队队长代领工资是比较正常的现象,公司不能重复向我们发放工资。此后,我们的工资争议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不知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工资的支付对象问题。直接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是国际公认的支付工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这表明,任何人(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家属)如果没有得到劳动者本人的授权,不得代领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也负有不得向无授权的任何他人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否则,即使用人单位已实际支出该项工资,劳动者仍有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资的请求权,如果因此造成劳动者损失,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工资未经授权被代领时,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工资要求的,就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一旦得不到及时解决,当事人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工资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否则就超过仲裁期间。当然,工资争议发生之日起2年内,受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代领工资争议纠纷诉讼,要求代领人返还不当得利。从来信的情况看,你们与建筑公司、吴某间的代领工资争议已超过60日的仲裁期间,除非能协商解决,否则你们只能向法院直接起诉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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