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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义务是夫妻间法定义务? 】-广州婚姻纠纷律师朱俊凯深度剖析

发布日期:2014-05-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原告某与被告何某200676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201212原被告吵架后,原告回娘家居住随后因出现精神类障碍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花去医疗费818元,交通费400元。2013428日,原告到医院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为应激相关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丧失工作能力和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支出鉴定费及检查费共1300元,交通费600元。原告出院后继续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去探望原告,也不支付原告治疗的费用。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生病住院期间及出院后,被告从未去探望原告,没有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对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应予以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何某支付原告某治疗费、扶养费共计4620.8元,并承担原告某以后的治疗等费用。

  朱律师评析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扶养是公民法定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虽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他们夫妻之间,仍然有经济上的互相扶助,现在原告处于患病期间,且没有任何经济能力,作为夫妻中的另一方,被告应尽到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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