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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互动机制探析

发布日期:2014-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网络舆情监督以其传播速度快、成本低和时效强等优势正逐渐成为制度化反腐的有力补充。由单向的监督转变成为与制度化反腐的双向互动是网络舆情监督发展的趋势。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与制度化反腐的互动机制,应当秉持“制主网辅”、相互促进、信息公开以及法治的原则,逐步构建起案件网络举报、案件线索收集受理、案件办理反馈、网络舆情引导等机制,从而将网络舆情监督力量整合至反腐败体系之中,形成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有机互动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网络舆情监督 制度化反腐 互动机制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网民数量迅速增加并已位居世界第一,网络也逐渐成为公众表达诉求的重要途径。网络公共舆论一旦形成,就会对相关的政府部门产生影响,网络公共舆论的反腐功能开始显现。⑴网络舆情监督已成为我国反腐败体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充分肯定和认可网络舆情监督富有成效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网络信息传播载体的局限性,并由此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2008年至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65787件218639人。⑵从以上的数字可以看出,制度化反腐依然是我国治理腐败的主要途径和力量。有效治理腐败,要强调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民主监督权力,建立并完善以法律控制权力、以权力和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权力腐败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增加公权力腐败的成本。在当前的形势下,有效整合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资源,充分发挥两者预防和根治腐败合力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两者之间的互动机制。

一、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互动机制建立的原则
  网络舆情监督的勃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制度化反腐存在的不足,同时也反映了网络舆情监督通过制度化反腐取得明显的成效。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在反对腐败上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因此,建立两者的互动机制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两者互动机制的构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主网辅”原则
  制度作为规范、规则和惯例的总和,是社会秩序的主要构成因素,有利于人或者组织获取一种共识信念,从而使得人或者组织的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⑶在腐败治理中制度化反腐具有规范公权力运行、预防权力滥用和查处腐败行为的刚性监督作用,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始终起着主导和引领作用,居于主要与支配地位。网络舆情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个方面,在实质上属于权利对权力的监督,缺乏程序保障和制度刚性,因此其在反腐败体系中虽然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但却居于辅助地位,是体制内监督的必要补充。随着反腐倡廉体系的不断完善,党务政务公开度的不断扩大,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传统的监督、检举、批评、上访等方式会更安全,也能提供切实证据,要比网络举报更严肃、更理性、更有实效,也更有公信力。⑷因此,网络舆情监督不是反腐败工作的全部,更不能代替制度化反腐。在实践中,应当坚持制度化反腐的主导地位与网络监督的辅助地位,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督优势,实现二者的功能互补,从而达到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的最佳监督效果。
  (二)相互促进原则
  实践证明,有效治理腐败需要网络舆情监督和制度化反腐双管齐下,才能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网络舆情监督要想发挥出自身应有的功效,应当主动配合制度化反腐,充分发挥其巨大的信息优势、人力优势甚至是技术优势,有效降低政府反腐败信息的收集成本,使制度化反腐部门打击公权腐败行为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查处腐败案件的成本。网络舆情监督为权利监督、体制外监督、柔性监督,需要制度化反腐为网络舆情监督的发展提供充足的制度供给,并坚守制度反腐的理性和底线,防止因网络舆情监督而产生网络审判和网络暴力;制度化反腐为权力监督、体制内监督、刚性监督,其本身也需要受到监督,网络舆情监督通过外部监督来促进制度化反腐的不断完善,促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逐步健全和完善。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只有密切配合、紧密合作、相互促进,才能共同预防、遏制和根除腐败,向着各自良性的方向稳步发展,进而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三)信息公开原则
  网络时代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社会结构的扁平化和信息来源及传播途径的多元化。由于网络的交互性、即时性及其传播的无边界性,加之搜索技术手段的应用,使网络在证据搜集上显现出独特的优势,辅以民众痛恨腐败的道德情绪,一件极小的事件,只要被网民广泛关注,就会立即成为一股强大的力量,对事件的进程形成极大的推动力。⑸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互动最终体现为贪腐案件的处理,没有案件办理相关信息的公开也就不存在两者之间的互动。这就要求制度化反腐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以保障制度化反腐与网络舆情监督之间的信息对称,为网络舆情提供必要的监督条件,同时通过制度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参与网络反腐,实现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的良性互动,为网络舆情监督提供持久的激励动力和制度保障。当然,信息公开并不意味着制度化反腐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公开,该公开的坚决公开,可公开可不公开的尽量公开,以便减少网民的误解;不该公开的则不能一味地迎合网络舆情随意公开。影响案件查处以及监督对象自身隐私及其人身安全方面的信息,要严格保密,防止侵犯监督对象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网络舆情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一个更为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加以节制,公众舆论对于自由会是一种危险。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则是不可接受的。⑹网络舆情监督不能仅停留在非制度化、自发性参与的阶段,流于简单化的情绪宣泄,而是要在遵守民主政治价值理念和基本规则的基础上,向着制度化、理性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逐渐成为公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一种法治方式。如果网络舆情监督长期不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其自身也将失去最基本的制度价值。目前,网络舆情监督尚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确立网络舆情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是推动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良性互动的基本前提。此外,还应当重点推动网络舆情监督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立法衔接,注意界定网络舆情监督中涉及的知情权与隐私权、党务及政务公开与党政保密事项、舆论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侵犯人格权等法律界限,使网络舆情监督中的评价、讨论、互动、传播等方方面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⑺应严明法律责任,对那些恶意散布虚假信息、诬陷他人、危害国家以及对网络舆情监督压制、打击、报复的,要依据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措施进行惩戒,不断净化网络舆情监督的环境。

二、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的互动机制
  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互动的载体为具体的贪腐案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理配置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资源,应当着力于关于贪腐案件的具体、微观和可操作性的互动机制建设。
  (一)健全案件网络举报机制
  及时发现和查处腐败案件是当前反腐败工作重点和难点问题。公众利用网络对腐败进行监督时,大部分都是选择在BBS或者博客、微博等公共论坛进行网络举报,而不是在官方政府举报网站进行举报。这与目前的案件网络举报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要健全案件网络举报机制,应从多个方面加以推进。
  1.实行网络举报实名制度。采取网络实名举报有利于减少虚假信息、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制度化反腐部门及时联系举报人,准确了解和掌握相关案件线索,减少反腐败的网络信息筛选成本。为消除网民提供案件线索的顾虑,保护网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在网络举报平台上采取真实姓名与虚拟姓名相结合的举报方式,当网民在登记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系统则自动显示身份姓名和注册IP地址,但在发布举报信息时则采用虚拟名称并可由举报人自由更改。这就要求网络举报平台规范管理相关信息,坚决防止随意泄露网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
  2.建立激励机制。利益具有原始的驱动力,从经济学角度讲,任何一种行为都包含有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收益大于成本才有行动的可能。一些地方出台了奖励措施,如北京市检察机关规定,对网上实名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的公民,经查实结案后,最高将可获得10万元的奖励,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网络舆情监督人的权益保护是保证网络舆情监督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也是保持公众利用网络进行反腐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尽快出台举报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网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具体规定和配套措施。当公众因网络举报腐败案件遭受损失时,要及时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补偿。
  (二)完善案件线索收集受理机制
  网络举报信息量大且鱼龙混杂、难辨真假,实现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的有机结合需要建立有效的案件线索收集和受理机制,从庞杂的网络举报信息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甄别出有法律价值的举报线索。
  1.整合案件线索的网络受理平台。目前,我国网络反腐物理平台主要有对外信息发布的网站、专门检举平台和检举中心、反腐公共交流平台等,它们普遍存在着综合性差、回应性差、发展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亟须加强整合和控制。⑻这种零散的网络受理平台不仅浪费了反腐资源,也给制度化反腐部门有效收集案件线索带来困难。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案件举报信息的共享机制,保障制度化反腐部门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需要整合各种反腐败网络平台,构建科学、权威、专业的网络举报信息受理平台,并采取有效措施将举报线索尽可能引导到该专门平台上。
  2.成立专司收集网络舆情的机构。成立的专门机构应以网络案件线索收集受理平台为载体,运用网络技术工具,从海量的网络信息中及时准确地收索到目标舆论,屏蔽掉非理性舆论。此机构应主要由制度化反腐部门人员构成,必要时邀请网民代表参加以增强案件线索管理的公正性,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公众与制度化反腐部门的情绪对立甚至冲突。
  3.健全案件线索的分流机制。对网络舆情监督线索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属于建议类的信息及时转发至有关部门,对于案件举报类线索要根据举报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具有较高价值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转至制度化反腐部门,对于具有一般价值的案件线索应当定期转至制度化反腐部门,对于没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备案处理。
  (三)建立案件办理的反馈机制
  制度化反腐部门对网络舆情监督信息处理情况的及时反馈,既是网络舆情监督效果的体现,同时也是正确引导网络舆情走向的需要。要保持网络舆情监督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及时公开相关案件的办理结果甚至办理过程,保障网络舆情有确定的监督实效,让网民切身感受到其为反腐败作出的贡献,增强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形成网民与制度化反腐机关之间的信任和互动关系。
  针对目前我国在网络舆情监督中出现的反馈不及时,以致影响我国网络舆情监督实效性的问题,应当重点构建以下三个方面的机制。一是案件受理反馈机制。案件受理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有利于争取举报人和网络舆论的信任,防止多头举报和其他极端行为的发生。二是案件办理过程反馈机制。制度化反腐部门应当根据网络舆情的具体情况,适时向举报人反馈案件的办理情况,反馈的限度应以办理案件的顺利查办为底线。三是案件办理结果的反馈。制度化反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络新闻发言人以及网上跟帖等方式,及时公布案件办理结果。
  (四)强化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
  网络舆论缺乏正确引导必然会导致非理性化,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加强网络舆情监督引导机制建设是保障网络舆情健康发展的需要。在当前形势下,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举报规范机制。要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规范上网行为,合法有序地开展监督,对网民出现的情绪化的言语要及时进行引导与规范。
  2.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要对重大的、涉及面广的、敏感性强的腐败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分析评估报告。对于腐败现象易发高发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在发出预警报告的同时,还应发出预防和整改建议。
  3.强化制度化反腐部门网站建设。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建立网络举报平台,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的网址,各地的制度化反腐部门网站也在纷纷进行构建。但就目前而言,制度化反腐网上举报平台建设所取得的效果依然有限。正是一些官方举报网站接到举报信后不能及时答复,许多举报如石沉大海,才会导致一些人利用极端的方式炒作造势。⑼因此,应当加大制度化反腐部门网站建设力度,加快网站硬件和软件建设,为网络舆情监督提供全面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进一步改善宣传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提升制度化反腐部门网站的公信力。
  4.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主导作用。主流媒体应当主动关注网络反腐热点舆论,加强与网络媒体的联动,进行经常性的网络舆情分析,及时介入反腐信息甄别和实施相关调查,充分发挥主流舆论意见的引导和控制作用。
  反腐败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广泛地参与到反腐工作中来。网络舆情监督是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创新的重要形式,已成公众参与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渠道。在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当正视网络舆情监督的缺陷和不足,通过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监督的健康发展,防范和减少网络舆情监督的负面效应。实际上网络舆情监督只是反腐败系统工程中的一部分,其只有通过制度化反腐才能最终取得预期的成效,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的互动机制,最大限度地整合腐败治理力量,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蔓延,是网络舆情监督与制度化反腐共同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韩恒:《网络公共舆论的生成与影响机制》,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第55页。
  ⑵参见戴立言:《反腐败重在制度建设》,载201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第4版。
  ⑶参见熊光清:《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反腐败策略》,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年第5期,第56—57页。
  ⑷参见邹庆国:《网络反腐:兴起缘由、价值解读与风险防范》,载《理论导刊》2012年第4期,第11页。
  ⑸参见尚建宝:《“网络反腐热”的冷思考》,载《领导科学》2010年第8期,第27页。
  ⑹参见[英]卡尔·波普尔著:《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版,第505页。
  ⑺参见孙志勇:《关于反腐倡廉建设中正确开展网络舆论监督的思考》,载《河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第43页。
  ⑻参见宋为、余廉:《新时期我国腐败现象与网络反腐探讨》,载《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2期,第89页。
  ⑼参见周丽萍:《网络:反腐新宠》,载《人大建设》2008年第3期,第26—28页。

【作者简介】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3年第11(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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