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请求撤销交强险合同?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13年6月24日,毛师傅为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为证明车辆为新车,毛师傅提供了一份记载有车辆发动机号、大架号、出厂日期等信息的合格证。时隔不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事宜时发现,该车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0年,要早于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制造日期2013年,与常理不符。车辆应先经检验合格出厂,才能够办理行驶证。保险公司因此认定毛师傅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交强险合同,使该合同自始无效。
庭审时,毛师傅表示只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撤销合同,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合格证,该合格证与毛师傅投保时提供的合格证相比较,所载明的车辆基本信息并无差别,但车俩出厂日期以及车辆核定载质量均不符。
同一辆车出现两份合格证:一份是投保时提供的载明车辆出厂日期为2013年的合格证,第二份则是当庭提交的记载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的合格证。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格证是否真实。毛师傅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车辆具有经过车辆主管部门核实的合格证,虽然在投保时提供的合格证信息与真实不符,但是是善意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享有对交强险合同的解除权,对于效力更高的撤销权则不得行使。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撤销该交强险合同的诉请。
任聪芬律师点评: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强制投保的险种,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享有对交强险合同的解除权,对于效力更高的撤销权则不得行使。合同解除,自解除时失效。撤销合同,则合同自始无效。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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