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保险公司不承担驾驶员意外伤害险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9月18日8时15分许,李甲驾驶中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遇李乙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相对方向驶来,李甲因其右侧有个路口偏向道路中间位置,致使两车相撞,造成李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峰大队认定:李甲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乙负次要责任。李甲所驾中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李乙所驾摩托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因不能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乙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甲赔偿各项损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责任范围内承当责任。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该案中是否应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赔偿责任存有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原告李乙应负责任范围内应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李乙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属于合同关系,与本案侵权之诉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该另行处理,在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1、李甲驾车与李乙相撞,造成李乙受伤的交通事故,李甲负主要责任,李乙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相关赔偿,此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李甲对李乙构成侵权,双方之间属侵权法律关系,李甲应对李乙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李甲所驾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李乙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双方成立保险合同关系,发生保险合同赔偿事项,李乙应凭保险合同依规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主张理赔。
综上所述,原告李乙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属于原告李乙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由原告李乙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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