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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如何担责

发布日期:2014-05-21    作者:110网律师
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如何担责
   
【案情】
20131025日,辛1借用辛2轿车外出办事,辛1(持有C1驾驶证)办完事返回途中,将行人原告撞倒致使原告受伤,被告辛1未保护现场,未及时报警,该事故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辛1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入有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原告雷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2处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未果,雷某遂将车辆借用人辛1、车辆所有人辛2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0688.61元。庭审中被告辛1与辛2均认可借车事宜,辛1自愿承担保险公司承担份额外的损失。最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奎民初字第332号判决,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雷某各项损失共计:101376.13元 二、被告辛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519.27元。
 
【法院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车辆所有人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时有无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前提。
    本案中,辛1有驾驶资格和驾驶技能,辛2将车借给辛1也无重大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辛2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辛1承担,驳回原告对被告辛2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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