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双九级伤残,受害人获赔二十五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2月12日,清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作出第2012A00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邓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胡XX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陆XX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陆XX当天被送至清远经济开发区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25日出院,共住院39天。出院诊断,一、重型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2、右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右颞部急性硬膜外血肿;4、颅底骨折;5、右颞骨骨折;6、左颧弓骨折;二、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013年5月8日,广东荆圣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陆培基头部损伤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2013年5月,受害人陆XX委托本律师将肇事者邓XX某、车主苏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起诉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苏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
诉讼中,被告邓某、苏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提出,受害人陆某系农村户口,只能按照家村标准赔偿。庭审过程中,诉辩双方围绕赔偿标准的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本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虽然受害人陆某户籍所在地农村,但其自2003年起即外出到广州务工至事故发生之日,其生活、消费早已城镇化,应按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2013年11月19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陆某各项损失共计69101.87元,车主苏某赔偿邓某各项损失共计9711元(已扣除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在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陆某106144.76,被告梅某赔偿原告陆某63795.36至此,本律师成功达到了全部预定的代理目标,有效地维护了受害人陆某的赔偿权益。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了、肇事人没逃逸),经法院了怎么处理!会判刑吗 3个回答20
- 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意见不合, 怎么办? 3个回答15
- 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死亡!家属应该要的精神损失费为? 7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受害方成为植物人的如何要求伤残赔付? 4个回答0
- 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赔偿需要向法院交押金吗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