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招生诈骗案 主犯被判十三年
发布日期:2014-05-23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邓某通过互联网上的招生信息先后认识了被告人黄某、司某、李某等人。2006年至2009年12月期间,邓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黄某、司某、李某,采取虚构有诸多社会关系,以能帮助学生入读地方普通大学、军事院校获得统招生、国防生资格,以及帮助他人安排工作等为名,共同或单独骗取王某等42名被害人钱财。
2010年4月,被告人邓某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邓某归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捉获了被告人李某等其余三人。
庭审中,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相互伙同,虚构只要学生家长出钱,有关系将低分考生送到地方院校享受统招生待遇或到部队院校享受国防生待遇,毕业后到部队工作,以及虚构有关系帮助他人找工作或在部队提干等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邓某、李某、司某诈骗数额分别为636万元、238万元、104.5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黄某诈骗数额21万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的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明知或应当明知高考考生必须通过高考并达到一定分数线,方能被部队院校录取,获得国防生或统招生的资格的事实,仍虚构他们有关系将低分考生送到部队院校,享受国防生、统招生待遇、可以在部队提干等,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四被告人定罪量刑,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李某等其余3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四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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