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通知行为人接受调査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5-24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故意杀人逃避债务债权人证据自首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最髙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上诉人】闫光富(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为逃避巨额债务杀害债权人,公安机关在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后,通知行为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行为人供认其犯罪行为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欠被害人巨额债务,被害人多次要求上诉人归还未果。后上诉人伪造被害人欠其钱款的承诺书,并邀请被害人携带上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进行算账,上诉人持准备好的工具将被害人杀害,并将被害人的指纹加盖到伪造的承诺书上,将被害人的尸体抛弃,烧毁被害人的债务凭证。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调查通知后,供认了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接到公安机关调查通知后供认犯罪事实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为逃避所欠被害人巨额债务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由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家属报案后进行了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被害人可能被害,并认为上诉人与被害人有巨额债务关系有犯罪嫌疑,并且公安机关掌握了一系列证据后,通知上诉人接受公安机关调査,上诉人才供认其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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